一、檢驗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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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標準要求 |
檢驗結果 |
符合性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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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在車輛正常使用狀態(tài)下,即使受到振動,仍應保持本標準所要求的特性。 |
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在車輛正常使用狀態(tài)下,即使受到振動,仍保持本標準所要求的特性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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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遠光燈、近光燈、前霧燈的安裝,必須便于將其調整至正確方向。 |
遠光燈、近光燈、前霧燈的安裝,便于將其調整至正確方向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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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所有光信號裝置包括安裝在車側的,安裝時其基準軸線應平行于車輛在道路上的停放面。此外,對于側回復反射器和側標志燈,其基準軸線必須垂直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,而所有其它光信號裝置的基準軸線則與之平行。每個方向上允差為±3° |
所有光信號裝置包括安裝在車側的,安裝時其基準軸線平行于車輛在道路上的停放面。側回復反射器和側標志燈,其基準軸線垂直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,而所有其它光信號裝置的基準軸線則與之平行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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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如無專門說明,成對配置的燈具 |
相對于縱向對稱平面,對稱地安裝在車輛上 |
相對于縱向對稱平面,對稱地安裝在車輛上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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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于縱向對稱平面,相互對稱 |
相對于縱向對稱平面,相互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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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|
滿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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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|
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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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如無專門說明,在燈具工作期間,光學系統(tǒng)特性(例如發(fā)光強度、顏色、視表面等)不應改變。 |
在燈具工作期間,光學系統(tǒng)特性未改變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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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如無專門說明,只有轉向信號燈,危險警告信號,緊急制動信號是閃爍的;在長度小于 |
只有轉向信號燈,危險警告信號,是閃爍的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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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任何燈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條件而出現變化,是允許的,只要這些變化符合相關燈具的技術要求:①相對環(huán)境光②因啟動其他燈具而造成的③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|
配光特性未出現變化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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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對于車輛的所有燈具,從車前應觀察不到紅光,從車后應觀察不到白光(倒車燈除外),車輛內部燈除外。 |
對于車輛的所有燈具,從車前觀察不到紅光,從車后觀察不到白光(倒車燈除外),車輛內部燈除外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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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要求 |
檢驗結果 |
符合性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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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、后位燈、示廓燈(若安裝)、側標志燈(若安裝)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。但當前位燈、后位燈、側標志燈作為駐車燈使用(復合或混合)以及允許側標志燈閃爍時,則上述情況不適用。 |
電路連接保證前位燈、后位燈、示廓燈、側標志燈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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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、后位燈、示廓燈(若安裝)、側標志燈(若安裝)和牌照燈打開時,遠光燈、近光燈和前霧燈才能打開。然而,當遠光燈和近光燈發(fā)警告信號時,則上述情況不適用(即間歇地打開遠光燈或近光燈,或間歇地交替打開遠光燈和近光燈)。 |
電路連接保證前位燈、后位燈、示廓燈、側標志燈和牌照燈打開時,遠光燈、近光燈和前霧燈才能打開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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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可藏照明燈 |
除了遠光燈、近光燈和前霧燈在不使用時可以隱藏外,其他燈具禁止隱藏。 |
無隱藏燈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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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燈的控制裝置出現故障時,燈具必須仍處于使用位置,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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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一個控制開關,即可將可藏照明燈移至使用位置并打開,也可以不打開,然而當遠光燈和近光燈組合時,上述控制開關只要求打開近光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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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到達使用位置之前,駕駛座旁的控制開關應不可能停止已打開燈的移動。若在移動過程中會引起對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炫目,則應在到達使用位置時才打開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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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藏裝置在-30~+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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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除回復反射器外,所有的燈具(包括已有通過型式檢驗的燈具),在裝有本身的燈泡之后,均應能正常工作。 |
除回復反射器外,所有的燈具在裝有本身的燈泡之后,均能正常工作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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